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6號上訴人乙○○(兼 林國成 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庚○○(即林國成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己○○(即林國成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戊○○(即林國成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丁○○(即林國成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丙○○(即林國成之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甲○○
62號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7年11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至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98年1月9日駁回聲請確定,其自不得暫免繳納上訴裁判費,且其迄今復尚未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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