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8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478號債權人欣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漢畔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岳鴻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岳鴻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2年5月13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1、補債權證明文件。2、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依據(提出規約,若無,法定利率為百分之5)。民國102年
6月2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1、補欣蘭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2、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依據(提出規約,若無,法定利率為百分之5)。3、釋明正確請求金額(欠繳金額僅4800元;14
0元為利息,利息依法不得加計利息)。債權人已分別於10
2年5月15日及102年6月2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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