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陳佳瑜 被告 謝佳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梁志偉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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