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洪章 選任辯護人 潘明彥 律師
陳郁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2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3年度侵訴字第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103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而於103年12月26日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就前揭判決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商啟泰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