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勝智(原名許經緯)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4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勝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勝智因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6年4月,於民國99年12月7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4年
1月2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7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㈡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
6年4月)。受刑人於99年12月7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年1月2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8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8月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