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781號聲請人殷琪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承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瀝隆工程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瀝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阿春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無法送達其戶籍地之證明文件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