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789號聲請人 沈三貴 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假扣押執行程序之管轄法院及案號。㈡臺中市北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00年民調字第306號調解書經本院核定之證明及案號。
㈢相對人 林致瑋 同意聲請人取回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70號提存金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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