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勞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勞簡字第8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東富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號2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
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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