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交簡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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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北交簡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所
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貳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貳拾日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貳日」之記載,應更正為
「貳拾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