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08號

債權人 蔡伯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敘明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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