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08號
債權人 蔡伯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商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宏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敘明對其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