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厚泉
被 告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簡字第266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日下午4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許雅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交易共用查詢單、授信約定書
、借據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雅惠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