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子剛 、戴秀
容、 魏涵茹 、 魏涵婷 等人(均為 陳珍珠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946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