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戴子剛 、戴秀
  容、 魏涵茹魏涵婷 等人(均為 陳珍珠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946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