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9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96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9674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參拾壹萬捌仟零壹拾參元、㈡新台幣陸萬零伍佰陸拾玖元,及㈠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㈡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㈠五點四八、㈡十九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㈠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㈡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書記官朱恆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