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玖拾陸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肆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㈠222地號:449.08平方公尺×195127/00000000(持份比例)×
109,420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958,822元㈡362地號:11平方公尺×195127/00000000(持份比例)×26,
134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609元㈢362-2地號:1324平方公尺×195127/00000000(持份比例)×
26,134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75,167元㈣合計:958,822元+5,609元+675,167元=1,639,598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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