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號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四九九七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該起訴之程式於刑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係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此有原告之年籍對照表一紙附於刑事案卷可稽,年僅十八歲,在民法上係不能以獨立行為負義務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即於民事訴訟無訴訟能力,而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之訴狀並未表明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何世全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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