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耀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耀庭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耀庭因竊盜案件,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且有卷附犯行罪證據可資佐證,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有多次竊盜犯行,本次再犯5次竊盜案件,竊盜行為態樣均屬雷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其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被告仍坦承犯行,且有卷附證據可佐,本院因而於102年2月5日判處被告有罪在案,故其上開罪嫌仍屬重大。且其於前所犯竊盜案件執畢不久,旋再犯本案,堪認有高度再犯之可能,而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從而,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2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項、第2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君燕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