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5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玉玲
       林彥甫
被   告 張䕒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柒仟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零貳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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