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靖怡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字第2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靖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80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3年2月18日確定,104年2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80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3年2月18日確定,且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亦未經撤銷,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有本院102年度聲搜字第1883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仿品照片、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現場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鑑定報告書、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在卷可稽。被告在其租屋處利用電腦上網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販賣扣案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物品等情,亦經被告供承在卷,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販賣之商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附表:扣案仿冒商標商品┌──┬──────────────────┬───┐│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Rilakkuma拉拉熊商標隱形眼鏡盒│42件│├──┼──────────────────┼───┤│2│仿冒Rilakkuma拉拉熊商標行動電話外殼│2件│├──┼──────────────────┼───┤│3│仿冒Rilakkuma拉拉熊商標名片夾│14件│├──┼──────────────────┼───┤│4│仿冒Rilakkuma拉拉熊商標置物盒│3件│├──┼──────────────────┼───┤│5│仿冒Rilakkuma拉拉熊商標紙牌│168片│├──┼──────────────────┼───┤│6│仿冒Rilakkuma拉拉熊商標網路集線器│26件│├──┼──────────────────┼───┤│7│仿冒Rilakkuma拉拉熊商標名片夾│1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