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163號上訴人李○○(出生,姓名、送達處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李○○(即李○○之父,姓名、送達處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莊○○(即李○○母,姓名、送達處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律
李亭萱 律師 吳幸怡 律師被上訴人陳○○(出生,姓名、送達處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陳○○(即陳○○之父,姓名送達處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蔡○○(即陳○○之母,姓名送達處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琇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饒佩妮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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