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簡字第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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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潮簡字第7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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