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44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玖仟壹佰柒拾貳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陸佰參拾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