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4年度投小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投小字第304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號一、二、三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中市
           八樓之一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中市
           一
被   告 甲○○  住南投縣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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