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已由其繳納現金後,業經檢察官命令將被告交保候傳。
二、茲以該被告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復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業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三日予以通緝,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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