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0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00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明台中學時邀同債務人甲○○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1筆,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163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於畢業後自94.8.1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台幣19,42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及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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