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20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97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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