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鄭精讚 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巷00號被告 陳萬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簡上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胡佩芬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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