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7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徐家良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修正前)及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之16條第3項規定「抗告期間,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時,依修正前之規定尚未屆滿者,適用修正後第406條之規定」,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71號定應執行刑裁定係於108年7月8日所為,並於同年月15日送達受刑人,自應適用上開修正前之抗告期間。故抗告人若逾5日之抗告期間而提起抗告,其抗告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㈠受刑人徐家良雖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該書狀上
稱謂欄自書為「異議人暨受刑人」。惟其狀首案號欄係填載108年度聲字第1171號,聲明事項內容亦係對該案號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之內容表示不服,並請求將原裁定撤銷,經本院函詢受刑人係對何標的聲明異議或係有何其他主張,受刑人亦表示其係對上開數罪併罰裁定不服,則受刑人明顯係對該定應執行刑裁定內容不服而提起抗告,法院自不受其當事人於狀首所引用之書狀類別所拘束,合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108年7月8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1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該裁定正本於108年7月15日送達至法務部○○○○○○○由抗告人本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抗告人遲至於112年11月2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聲明異議狀」,表明對原裁定不服之意旨,有該書狀上所蓋本院收狀章戳在卷可參,其抗告顯已逾期。是本件抗告顯已逾法定抗告期間,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