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44號聲請人社團法人高雄市聯合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法定代理人 黃慶祥 代理人 黃秋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組織章程第33條第2款業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經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決議變更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4分之3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3分之2以上書面之同意;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對照同法第62條另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可知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不同,社團法人變更章程僅須依民法第53條規定辦理即可,並無準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62條、第63條須經法院為必要處分之規定,此乃因社團法人為社員之組織,與財團法人係由捐助財產構成及具有公益性質有所不同。聲請人為社團法人,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變更章程實無必要,亦無依據,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變更組織章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向本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要屬法人登記事務而已,無需法院裁定,併此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表:修正條文對照表┌───┬───────────┬───────────┐│條次│修正後條文│原條文│├───┼───────────┼───────────┤│第33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惟贊助會員│壹仟元。惟贊助會員│││免收入會費。│免收入會費。│││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肆│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捌佰元,應於每年│仟肆佰元,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繳納│三月三十一日前繳納│││之。│之。│││三、贊助會員會費:每年│三、贊助會員會費:每年│││新台幣貳仟肆佰元。│新台幣貳仟肆佰元。│││四、事業費。│四、事業費。│││五、捐款。│五、捐款。│││六、當選理監事捐款,由│六、當選理監事捐款,由│││本會選舉簡則另訂定│本會選舉簡則另訂定│││之。│之。│││七、基金及其孳息。│七、基金及其孳息。│││八、其他收入。│八、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