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關文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文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關文明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於民國107年1月5日法授矯字第107010011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731、2464號)及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953號、106年度簡字第252號)判決有罪確定,前開各案後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0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104年12月12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078號裁定在卷可考。是本院確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係於104年12月12日因上開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入監服刑,其業於107年1月5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月5日法授矯字第107010011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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