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9981號債權人慕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東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秀琴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非債務人,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