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補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許豈蓁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進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
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