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兼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兼被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兼上訴人宜蘭縣製茶職業工會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6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存事件,上訴人兼被上訴人甲○○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2,387元(註:1,654,000元+416,000元(32,000元×95.09.01至96.09.30計13個月)+12,387元(32,000元×12/31即96.10.01至96.10.12計12天)),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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