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奧圖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皇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97年度裁全字第1240號假扣押裁定,惟相對人就該假扣押事件迄未起訴,爰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裁裁全字第1240號假扣押卷宗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紙附卷可稽,且相對人具狀陳稱「亦擬於近日內向鈞院起訴」等語。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