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 律師被告宜蘭縣製茶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包漢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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