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30號上訴人 林孝正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被上訴人 蔡育儒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梁美姿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30號上訴人 林孝正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被上訴人 蔡育儒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