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調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調字第538號
原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乙○○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請求之聲明),若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