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011號
上 訴 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88,400元,應徵第2審裁
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