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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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59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參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貳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98年6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8
  法庭審理,兩造應自行到庭,併此通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98 年度 南簡 字第 594 號裁定(98.05.15)[撤回]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8 年度 司促 字第 111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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