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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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乙○○
應受送達處所:台南郵政49之3號信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即判命上訴人
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部分,提起第二
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上訴人僅繳納新
台幣壹仟元,尚有新臺幣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