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3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賴淑美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綉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3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均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8萬7,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906元;反訴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7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590元,以上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8萬1,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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