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274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簡字第27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交簡字第27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晉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3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晉崑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第7行補充「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證據部分所列「被告張晉崑於警詢之自白」,應予刪除,並補充「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為證據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且被告前已有酒後駕車之犯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情形,對於酒駕行為之危險性自無不知之理,竟仍不珍惜自新機會,率爾於酒後騎車上路(本次係第2次酒駕經查獲),且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6毫克,足認其仍心存僥倖,自有不當,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係騎乘普通重型機車於一般道路上,自稱為購買食物而於酒後騎車之犯罪動機,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嘉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3213號被告張晉崑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晉崑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以103年度偵字第2554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3年11月27日起至104年11月26日止(未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107年8月10日18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內飲用高粱酒,酒畢,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者,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翌日(11日)1時許,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騎乘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時26分許行經高雄市小港區金府路與康莊路口時,因安全帽扣未繫為警攔查,並於同日1時31分許施以檢測,得知張晉崑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6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晉崑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酒精測試報告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晉崑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檢察官劉嘉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