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六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國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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