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行專訴字第16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行專訴字第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7年度行專訴字第00016號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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