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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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2328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劉方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宥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5,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