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電子卷證光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26號聲請人 陳麗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02年度訴字第268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付與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68號全部卷證影本之訴訟上需求及具體理由。
理由
一、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判決確定後之刑事案件被告,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應依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是否有上述應予限制閱卷等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
二、聲請人前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68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02年12月9日判決確定等情,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68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聲請人非屬「審判中之被告」,復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亦未敘明其本件聲請檢閱卷證之具體理由及釋明資料,尚難審究其就該案尚有何訴訟上之正當需求,是爰依上開說明,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訴訟上正當需求及具體理由之書面,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游皓婷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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