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呈豪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51、352、353、355、356、358、361、3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呈豪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仍基於幫助詐欺集團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及掩飾詐欺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18日前某時日,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供給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法,使附表所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旋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附表所示被害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 蘇玉娘 、 劉發文 、 許淋涴 、 李采柔 、 楊智元 、 楊紅 、 蔡幸恩 告訴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林園分局、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廖呈豪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案件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裁判上一罪,其一部犯罪事實已經先繫屬於有管轄權之其他法院,對於該罪之其他部分犯罪事實,繫屬在後之法院即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廖呈豪前因於111年4月18日前某日,將其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使用者代碼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小龍」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充為人頭帳戶使用。嗣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111年2月18日起至同年4月18日,陸續向 葉春美 、 楊紅施 用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各將100萬元、200萬元款項匯入上開廖呈豪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旋遭提一空,藉此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而涉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1673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於112年8月24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928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1673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3頁至第77頁、第81頁至第98頁)。核與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廖呈豪交付之前揭中信銀行、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帳戶資料、交付時間均相同,足見被告廖呈豪係以同一交付金融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騙集團成員得以遂行多次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縱詐騙集團係對數名被害人犯罪,仍無從認為被告所為係數罪,而僅得論以一罪,是本案與前案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顯係同一案件。再徵諸本案係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8日以112年度偵緝字第3
51、352、353、355、356、358、361、363號案件起訴書提起公訴,並於112年8月29日始繫屬於本院,有本案起訴書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28日 宜檢智玄 112偵緝351字第1129016829號函暨其上所蓋本院112年8月29日收文戳章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頁),足見本案繫屬於後,又本案與前案係同一案件,業如前述,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當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自不得再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案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舜弼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蘇玉娘(提告)(參111偵5029號卷)111年2月間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 陳杰 」向蘇玉娘佯稱可委託下注投資香港地區樂透彩,但需繳交款項始得領取獎金,並應繳交抽成獎金予香港地區金管局且投保海外保險云云,致使蘇玉娘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4月27日14時31分50萬元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2 邱信傑 (參111偵5774號卷)111年3月21日某時詐欺集團假冒購物平台客服人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信傑佯稱在網路購物商城「17購」所註冊之帳號遭凍結為由,要求邱信傑繳交保證金,致邱信傑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4月27日10時24分、同日14時7分24萬元、3萬元同上3劉發文(提告)(參111偵7600號卷)111年4月20日16時許詐欺集團透過交友訊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 陳怡婷 」向劉發文佯稱可加入好友資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購買商品販賣獲利,致劉發文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4月27日9時28分15萬8,000元同上4許淋涴(提告)(參111偵8536號卷)111年4月中旬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 林子豪 」,向許淋涴佯稱可操作「金牛國際網站」投資六合彩獲利云云,致許淋涴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4月27日12時9分、同日12時10分2萬5,000元、2萬5,000元同上5李采柔(提告)(參111偵8886號卷)111年4月中旬詐欺集團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李采柔,以LINE向李采柔佯稱可至國際福彩娛樂城博弈網站註冊會員,並向客服申請預約儲值下注獲利云云,致李采柔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4月27日13時28分、同日13時49分10萬元、10萬元同上6楊智元(提告)(參112偵517號卷)111年4月14日某時透過朋友推薦認識楊智元,向楊智元佯稱可透過s.yykjgou.comj網站開設店鋪賺錢云云,致楊智元陷於錯誤而匯款。,而於111年4月27日13時45分、同日13時46分,分別匯款新臺幣15萬元、5萬元至本案帳戶。111年4月27日13時45分、同日13時46分15萬元、5萬元同上7楊紅(提告)(參112偵1308號卷)111年3月間以假投資之詐騙手法,使楊紅陷於錯誤匯款。111年3月間200萬元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8蔡幸恩(提告)(參112偵3586號卷)111年3月間以假博弈之詐騙手法,使告訴人蔡幸恩陷於錯誤而匯款。於111年4月27日9時31分匯款新臺幣2萬3,000元至本案帳戶內,旋由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111年4月27日9時31分2萬3,000元被告之中信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