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雯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雯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許雯棋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決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本院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後,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112年10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742150號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