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18號原告 何瀅帆 被告嘉登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係因合作經營契約法律關係涉訟,依兩造所簽訂合作經營契約書第18條約定:「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