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23號原告 莊東隆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立忠 等4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蔡岳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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