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77號原告 葉水筆
黃阿秀 葉伶晏 兼法定代理人 朱芳儀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家宏 律師被告 王皇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5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翊臻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珊姍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